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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谈恋爱给女友买房 半年后分手房产咋分?

发表于2014-05-27

沙坪坝区一男子与女友刚谈恋爱不到一个月,就买了一套64万余元的房屋,写上双方的名字。不到半年,两人感情破裂分手。如今他希望能将购房合同上前女友的名字去掉。近日,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院,要求撤销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。

 

40岁的钱伟是重庆一家公司员工,去年年初,与30岁的同事余莉因工作关系熟悉了起来。同年4月,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。由于双方年纪也都不小了,同年5月,钱伟决定在沙坪坝区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用于结婚,两人一起看中了一套房子。钱伟同意在购房合同上写他和余莉的名字,钱伟支付了全部房款共64万余元。

买房后不到一个月,钱伟就因工作关系被调去云南上班,因不在一起,他与余莉的感情很快出现了问题,最终在去年10月分手。

 

“我当时买这套房子时,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,但现在双方不能结婚了,我想要回我的房子。”钱伟表示,虽然房产证还没下来,但他现在不想写女方的名字了。经协商未果后,钱伟将余莉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判决将女方名字从房屋购买合同上去掉。在法庭上余莉表示,房款确实是钱伟支付的,但钱伟当时是自愿与她一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,因此不同意撤销赠与行为。

沙坪坝区法院调查发现,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,合同中约定:乙方为两人以上的,其共有方式为共同。法院认为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赠与的前提为赠与人享有财产的权。本案中,钱伟主张撤销其与女友之间购买房屋的赠与行为,但至今钱伟未实际取得该房屋的产权,因而无从谈及赠与房屋,故驳回钱伟的诉求。

昨日,记者从钱伟的辩护律师处了解到,目前钱伟在外地工作,房屋产权证也还没有办理下来。而钱伟和余莉仍还在就此事协商处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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